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到底归谁所有?迁户口、外嫁能不能继承?

2018-07-20 10:1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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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包括已经建在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一旦遇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大家就手足无措,不知道应当如何索要合理的安置补偿维护权益。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创为律师给大家释疑了几个难题——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问题、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农村一户多宅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  可以继承的几类人

  农村老人在世时,要么由子女供养,要么由亲属供养,而关于继承问题和出嫁女儿的继承问题是创为律师解答最多的问题,接下来创为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种情形。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近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

  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

  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会被村上就那样一直放在那里的。

  3出嫁女

  关于出嫁女的继承情况创为律师要着重给大家分析一下,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女儿出嫁,户口并没有外迁。那么女儿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

  ▐  不能继承的几种情况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3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4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5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6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不会被确权,自然也就不能继承了。

  最后,创为律师最后给大家分析关于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请注意:

  一、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

         二、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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