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养殖场搭建在农用地上拆迁补偿给

2019-04-04 11:1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98-5616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为了响应号召,大力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作物,大多数朋友在自己家的耕地上搭建养殖场和大棚,没想到遇到征地拆迁时,却被政府一纸“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但不予赔偿,反而还有遭遇强拆的陷阱。

  明明是在耕地上进行规模化的养殖和种植,征收方却称其为违章建筑不予赔偿。针对这种情况征收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呢?被征收人辛辛苦苦养殖的鸡鸭、牛羊,或种植的蔬菜大棚、蘑菇大棚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吗?

  创为律师今天就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的问题大家透漏一个小消息:关于农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明确不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创为律师分析

  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创为律师告诉您: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搭建养殖场。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02根据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创为律师分析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03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创为律师分析

  根据规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当然,虽然得到了建造允许,但对于养殖场的建造也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创为律师提醒大家养殖场不仅要达到环评设计要求的进行建造,还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最后,创为律师再给大家引申一些注意要点,虽说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从今年开始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是创为律师要告诉各位要建养殖场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通过以上规定创为律师告诉大家,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要综合分析,是在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就是改变了土地用途,不能一概而论。当然作为被征收人,大家一定不要被一纸文件就吓倒,学会理智说法,寻求便捷的维权途径。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5616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