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租房遇上拆迁,租户就一分补偿都没有吗?搬迁费、装修补偿都不能少!

2024-12-06 17:0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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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刘先生父子

 

 

被申请人

某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调解机关

宜昌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刘先生是一名某外贸局的退休员工,一直居住在公司分配给自己的员工宿舍中。

 

自己的父亲渐渐年纪大了,为了更方便照顾自己年迈的父亲,刘先生于2021年从以前的老同事手中承租了同样位于原某外贸局职工宿舍的房屋,租期为20年至2041年。为此刘先生投入50余万元精心整修。

 

2022年,因“某生态修复公园“项目的启动,原员工宿舍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刘先生与其父亲租赁的房屋。

 

刘先生自己的房子倒是没有什么异议,但为老父亲租赁的房子却成了麻烦。征收方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可老父亲的租房前前后后装饰装修花了50多万不说,房子被拆后的搬迁费和临时的安置费难道还要自己承担

 

刘先生找到了房东商议此事,看着原来的老同事刘先生为此事愁容满面,表示自己也没有办法,总不能把自己的补偿给刘先生。于是建议刘先生寻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并把自己一直关注的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推给了刘先生。

 

 

 

律师分析

 

 

 
创为拆迁律师团队赶赴当地后,与刘先生父子以及房东碰面,并找到了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租户有权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承租人并不在补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租户就完全无权获得任何补偿。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户可以基于租赁合同或双方的约定,主张搬迁费、装修补偿等。
 
二、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也需补偿

通常情况下,拆迁费用归被拆迁人所有,征收方需要对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租户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征收方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刘先生父子于2024年6月11日向征收方发送了《履职申请书》,要求征收方履行其对于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方于7月3日作出了回应,竟称刘先生父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因而不享有受补偿的权利。
 
对此,北京创为拆迁团队认为:
第一,这一答复完全忽视了刘先生父子在房屋上的实际投入以及由此产生的居住依赖关系。
第二,在《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中没有对刘先生的请求事项进行回应,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
 
随后,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队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决定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责令征收方对刘先生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并非租户的合法权益,但这也并不代表租户一分拆迁补偿也拿不到,法律对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作出了规定。

 

1、搬迁费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虽然该条款直接提及的是被征收人,但在实际操作中,租客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搬迁费用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于租客而言,如果因拆迁导致需要临时安置,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果租客租用的是营业性质的房屋,并具备合法的营业手续,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租客还有权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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