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怎么判断合法性?

2018-12-11 10:4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98-5616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11月28日,杭州拟制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此意见稿在网上听证栏目开展了征求公众意见工作。很多朋友说当地有公告,也有很多朋友说当地没有公告。就旧城区改建项目签约比例、设有抵押权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权证注销程序等程序类,以及货币补偿补贴奖励和产权调换扩面优惠等补偿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例如1: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

  例如2: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杭州市结合实际特色,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出台了此文件,下面创为律师将结合其中重点的条文规定挑选出,给被征收人做一个内容讲解:

  01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创为律师常常给大家强调的维权之前的触及“雷区”,凡是触及以上这些内容不但不被承认更没有征收补偿。

  0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上述权利人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原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注明。——这个就是大家在咨询的时候,创为律师会问到“有没有产权证?”的问题,但没有产权证的也并不一定没有补偿,要参考历史因素等各个要件综合分析。

  03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应不少于7日。——评估环节,这个环节在创为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多出现争议问题,主要在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确定。

  04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大家注意了,这一条规定的就是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问题。

  05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但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评估价值。——这一条描述的是奖励费,因为各个地方的标准以及相应的政策不同,所以创为律师提示关于奖励费的议定以及补偿一定要参考各地的补偿政策进行。

    针对此征求意见稿,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任何形式的征地拆迁都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并且要注意一定不要要给大家提示两个要点:

  第一、合理的判断自己的房屋价值。

  面临拆迁,很多被拆迁人对自己房屋价值都没有概念,且估价过高过低都将成为补偿的一大难题,创为律师见到过有些被拆迁朋友估价过高,从而做了一名‘钉子户’以致于最后房屋被强;而有些朋友估价过低,有时候则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以致于出现拆迁安置补偿款不能支撑自己的生活,所以在出价的时候一定要把握“火候”。

  第二、签订合适的安置补偿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任何问题和风险都要充分把握,创为律师提示您,如果没有明确详细的和拆迁方约定安置补偿协议条款,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所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分析,为自己的补偿协议加一份保险。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5616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