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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看似水中花井中月,但距离我们真的很近,如果大家没有妥善处理自己的拆迁危机,就很容易导致自己陷入被强拆的境地,对于征地拆迁来说,热点莫过于“一拆了之”。
创为律师经验总结,“一拆了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部分拆迁方肆无忌惮,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行拆迁;
第二,部分拆迁方假借他人之名,恶意拆迁后撤离装作不知情;
第三,部分拆迁方欺诈欺瞒,布置陷阱引诱被拆迁人“上钩”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
首先开篇之际邀请大家听一首“骗迁”之歌:
拆迁维权之歌
出卖我的家,逼着我离开,
最后知道真相的我眼泪掉下来,
出卖我的家,你背了良心债,
就算付出再多金钱也再买不回来,
当初是我被欺骗,一意又孤行,
现在难买后悔药把房变回来,
房屋不是你想拆,想拆就能拆,
让我明白,让我难过,法律警示我。
Rap说唱:
出卖你的房,逼着你离开,
看到痛苦的你我的工作能够交代,
出卖你的房,我背了良心债,
就算说出再多慌言也不会说放弃,
虽然当初是我的哄骗,事后难释怀,
但是害了你的依旧还是自己的选择,
你不懂是经验少,法律如你所说,
它不是买卖既然放手就很难回头,
He~he...he~he...he……
出卖我的家,逼着我离开,
虽然知道真相的我难以去挽回,
出卖我的家,你背了良心债,
就算付出再深情也再买不回来,
当初是你用手段,强迫我离开,
现在又要做违背不给我补偿?
征收不是你想拆想拆就能拆,
我已明白,我已学会,用法来维权,
狠心把我来伤害,还没有补偿,
律师维权来助威,看你如何辩。
拆迁不是你想拆,想拆就能拆,
检索欺骗,拆穿谎言,用法律伸张。
当初是我太懵懂,迫使被套路,
现在我已看明白,法律最权威,
补偿不是你想赖想赖就能赖,
我来抗辩,法律证言,拆富要实现。
(《爱情买卖》版本)
这首歌,只想代表被拆迁人民唱出心声,只想为更多深陷同样拆迁困惑的被拆迁人,点亮希望,引导方向。
许多经历房屋拆迁的朋友们有所感悟,违法强拆就像是一场噩梦,不断的被惊醒,而且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什么叫做孤立无援,什么叫做撕心裂肺,什么叫做深恶痛绝。
但面临强拆是否束手无策,朋友们又可以做些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条 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31条 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合法律规定,创为律师要给大家分析一下强拆的两大“克星”,只要朋友们学会妥善运用就一定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强拆第一要务:保护人身安全
下面这个告知书是创为律师在经办案件过程中申请的一个法律程序,而这张告知书也给大家吃了一个“定心丸”,争取在危险的拆迁环境下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多设立一份安全保障。
人身安全是重中之重,不能因为征地拆迁而损失自己的生命健康,遮风挡雨,房屋为重,而一切衣食住行的基础——是生命,我们应当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面对强拆第一要务:索要财产损失
人身安全以外就说到了财产安全,在这里创为律师给大家列举一个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制拆迁案件: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对!强拆就要付出代价!
面对征地拆迁,我们应主动出击,合理合法的运用高效的维权方法,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更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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