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月全国排查大棚户,大家注意小心被强拆

2019-04-04 09:4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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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城里人为了实现“田园梦”,想方设法要在农村搞到土地和房子。但国家政策那么严,想要得到正规的“农家院”不容易。

  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念头,把农用大棚改造成房子,卖给城里人。很多“大棚房”外表根本看不出里面的建筑,于是越来越多的城里人住进了“大棚里的别墅”,久而久之还形成了“产业链”,大棚房卖得风生水起。

  全国大排查,国家开展“大棚房”专项整治

  这几年,大棚房在京津冀地区的城市周边非常火爆。“花十几万元就能在京郊大棚种菜、住别墅”,梦想是很美好,但现实在于,70%的大棚房占用了耕地,甚至不少还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这等于直接跟国家制定的“耕地红线”对着干。

  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耕地,竟大片大片变成“私家庄园”,国家当然不可能坐视不管!近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就召开发布会,公布了今年8月-12月要开展的“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

  以下3类大棚房,都在排查整治的行列:①在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②在农业园区内或者耕地上建造的私人住房;③违规改建大棚看护房。

  目前已拆除大棚房3万个,涉及土地2697亩

  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的介绍,经过初步排查,目前在京津冀三地已发现大棚房项目2799个,大棚房数量3.67万个;其中1854个项目,3.01万个大棚房已经拆除或者整改,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2697亩。

  创为律师提示各大朋友,住房一定不要搭建在耕地上,否则得不偿失。

  大棚房”整治行动拆除有赔偿吗?

  我想很多人对“大棚房”整治行动充满疑问,因为很多违规建造大棚房面临拆迁,那么在拆迁时会给予补偿吗?创为律师根据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拆迁大棚房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

  创为《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农田保护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最后,创为律师提醒大家耕地上建大棚,需要理清三方面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应法律规定。

  一是占用耕地建大棚,土地的利用属性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

  二是占用耕地建大棚,是用于利于农业生产设施还是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的种植或养殖。

  三是占用耕地建大棚,是是临时性的生产配套设施还是永久性的非农建设,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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