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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李先生
被申请人:咸宁县国土资源局
复议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施律师、李律师
复议事由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做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复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土地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职责。
申请人于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附录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为此,依据上述事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李先生的房屋及其土地因为“S102省道改建356国道五里岗至大山营段项目”被征收,在维权的过程中申请了信息公开,但在2016年5月27日却收到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内容为:“申请公开的S102省道改建356国道五里岗至大山营段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不存在,无法提供”。进而创为拆迁律师就和李先生商议改变策略,向政府申请查处责任单位。
复议致胜
在创为拆迁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李先生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了毕节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确定了相关部门未按照《查处申请书》的要求对申请人即李先生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已经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并制定了下一步的维权策略,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李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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