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胜诉案件:几个部门联合“砸招牌”!法律后果考虑清楚了么?

2018-03-26 11:0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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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项

  原       告:陈先生(化名)

  被       告:镇人民政府、市管理局、区规划建设局

  审理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满律师

  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上牌匾的行为违法。

  案情陈述

  陈先生家住江苏,经营了一家宾馆附带小超市,享受着一日浮生半日闲的恬静生活,不料生活总是充满着惊喜和意外,陈先生就遇到了一场意外:拆迁!

  陈先生接触到拆迁并非是法定程序的通知,而是一封《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限期三天时间自行拆除,征收方“守时”的在三天后来到了陈先生的宾馆,鉴于《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存在着法律瑕疵,所以谨慎的行使了“强制拆除”行为,即“三方联合”强制将陈先生宾馆的招牌拆除了一半。

  “你以为拆除牌匾很随意?你以为拆除牌匾就不触犯法律底线了么?”真想大声的告诉征收方:不!你以为的并不是你以为的。陈先生当即联系了创为律师,采取了反攻战。

  反击一:陈先生将现场所有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过程全程进行了录影录像,清楚的记录了哪些部门参与了此次“强拆”。

  反击二:创为律师收集了陈先生所有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据作为自己的“发言权”。

  反击三:创为律师当即决定针对此次违法强拆牌匾的事实真相提出诉讼。

  裁定致胜

  政府不敢强拆房屋又想对当事人施压,组织声势浩大的队伍强拆了陈先生一半的牌匾,但无论是基于何种情况违法就是违法,鉴于证据充足、事实清楚,法院给出了“漂亮”的判决书,对征收方违法推脱的借口予以否认。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确认被告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灌云县城市管理局、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拆除位于宾馆牌匾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份胜诉判决打击了征收方的嚣张气焰,现阶段,在创为拆迁律师团乘胜追击,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陈先生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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