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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庄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了一笔征地补偿款。该款项本是应专用于补偿失地农民,但村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采取“多数决”原则制定了分配方案,将补偿款平均分配给了小组的户籍人口。
表面上看,这一决策似乎体现了“民主”原则,然而实际问题在于,李某等实际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被排除在补偿款分配之外,而未失去承包地的户籍人口却获得了补偿。
这种情况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此类问题,法律已提供了明确的保护机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若村庄内部能够调整承包地,则补偿款可在集体内部统一分配;若无法调整且未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则应按比例向失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
有人可能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其决策不应受法院干预。然而,村民自治决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且不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若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成员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未直接提及“村民小组”,但从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村民小组在代表集体行使权利时,其决策性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决策相同。因此,村民小组作出的侵害成员权益的决定,同样可被申请撤销。
此外,“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范畴不仅限于财产权益,亦涵盖身份权益。例如,李某等人既未参与亦未知晓补偿款分配决策的过程,其身份性权益因此受损,同时,应得的补偿款也未获得,财产性权益同样遭受侵害。此情形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集体中“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多数人的同意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据此,法院最终依据法律撤销了某村某组存在不公问题的分配决议。
综上所述,在面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时,应保持积极态度,不应默默忍受。应当依法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撤销不当决定的请求,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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