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房屋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权利

2015-03-31 12:0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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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讲解内容是房屋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不是拆迁许可的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他在拆迁中就不享有任何权利。房屋承租人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有就补偿安置申请裁决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行政裁决起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许可的当事人包括拆迁人,也就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被拆迁人,也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承租人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房屋承租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权利

  现实中,承租人除了关心自身的权利,还希望了解自己能获得哪些拆迁补偿款,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1、解除租赁协议

  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2、未解除租赁协议

  2.1产权置换 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2 承租人获得费用

  2.2.1搬迁补助费: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2.2.2停产停业损失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3、救济手段

  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建议千万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依法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

  最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需要向广大承租人强调,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尽可能地与相关人进行协商,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切勿利用传统思维去争取可能法律上并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以免造成更大的矛盾,使事情复杂化。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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