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明明是行政机关强拆占地还想甩锅说是自愿拆除?二审维持原判!

2024-02-20 13:4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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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原告:崔先生

被告:东明县规划局、东明县镇人民政府、东明县执法大队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案 情 事 项

当事人崔先生是东明县某村北地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承包土地,进行牲畜饲养等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崔先生通过村委协助,向东明县规划局管辖的土地所办理饲养畜禽备案手续,后因该所工作人员丢失办理资料导致未能备案。2023年2月底3月初,在镇政府的指示下,东明县规划局指挥本村人员以“违建”为由对该地块的土地及饲养畜禽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强推,崔先生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7月16日,东明县规划局及被告执法队指挥本村人员,未经当事人允许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乱栽滥种。当事人也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以“违法用地”为由处理。

拆房又占地!不幸中的万幸是,崔先生这次果断选择走法律途径,最终选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团队承办此案。

律 师 观 点

创为律师认为,被告强推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侵害了当事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推当事人位于东明县某村北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

被告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

东明县镇人民政府、规划局、政执法大队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律 知 识 点

违法占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往往因为争议土地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其权属不明,即土地的权属争议是引发相关违法占地现象和依法相关矛盾纠纷的实质原因。我国法律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规定。

对于权属清晰的土地出现被违法占有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文件资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有权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勘测,并责令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任何一个征收方有上述情形,当事人都可以联系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维权,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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