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类型

2014-05-15 11:4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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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申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和《》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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