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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往往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作为全国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为被征收人如何依法维权、征收方如何规范程序提供了清晰指引。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例要点,为您解读拆迁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某县人民政府拟定《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当事人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作出后,当事人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2013年1月9日,征收方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当事人等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上级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征收方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征收方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符合《当地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必须掌握的 3 个在房屋征收时评估环节的关键:
1. 评估机构选择:“我的房子我做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当事人等人自主选定评估机构,正是这一权利的体现。创为律师团队提示:若征收方直接指定评估机构,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法提出异议。
2. 评估异议处理:“两步走” 保障权益
第一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10 日内);
第二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10 日内)。
本案中,当事人虽申请了复核,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专家鉴定,导致其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未被法院支持。提示:法定时限是维权红线,逾期将丧失救济机会。
3.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程序正义” 是底线
法院审理征收案件时,不仅审查补偿数额,更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若征收方存在 “未公告方案、未协商直接强拆” 等程序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可直接起诉撤销相关决定。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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