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于法”|征地拆迁的负责人是否可以如此“荒唐”?

2018-05-17 12:0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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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已多年,为何还有“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的现象?更怪异的是,各地还时常有一些和国法国策相违背的“土政策”,地方执法人员违法竟然这样嚣张还有“护身符”?不!他的嚣张为自己画上了终点。基层官员的雷人雷语,如今又添一条,“反正一句话说到底,就是权大于法”。舆论再一次沸腾了。

  这句公然与“依法治国”的国策相对立的话,语出江西省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他还有另一句“精彩”的表白,“不要问我为什么,老板(副县长)说动手我就动手,他说拆我们就拆。”

  导火索是2016年12月6日下午,江西省抚州市某村的“强拆事件”。在副县长的指挥下,二十多个城管队员抡起铁镐、铁锹将该县农民徐晓洪家刚建起的屋墙推倒。在媒体采访之际,那位大队长口出上述雷语。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当然,抱有“权大于法”心态、享受权大于法之“福”的基层官员将要面临的是严肃查处,我国领导人明确指出,“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

  我们注意到,资溪县委、县政府火速应对舆论关注,经初步调查后,决定对资溪县鹤城镇党委书记、县法制办主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长进行立案调查。下一步还将对其他涉事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雷人官员的“底气”再足,在党心民意面前,也不堪一击……

  其中,类似于以上官员行使职权行为恶劣的征地拆迁案件又出现了一种新形势,即看中了“国家的钱”,看中了征地拆迁的“黄金价”,压低其他村民的安置补偿款是为了......看到这里创为律师就想问问大家,因为这种情况被压低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套路你还见过有哪些?其实在征地拆迁环节最为重要的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其中的“阴谋”也可细数。

  A、口头许诺骗签“空白协议”

  实践中空白协议的使用是创为律师“老生常谈”问题解释了,征收方为了拿到被征收人签字的空白协议,征收人通常会以利益相诱,例如:“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之类的承诺。

  创为律师请各位被征收人注意:一旦你签了字,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转移到了征收方手中,有了你的签字,征收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你只能被动接受。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B、一方规避责任不平等协议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创为律师见到过一些被征收朋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双方责任的约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征收方为了了却后顾之忧,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故意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在拟定协议时故意将违约责任条款说得特别模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期征收方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和安置义务,双方就会出现争议,而协议中又未能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征收人就会各种推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不能忽视的,补偿协议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内容,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告诫各位被征收人,规避征收方责任的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

  C、拆迁安置补内容不完整

  再次要和大家强调一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明确的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都是征收补偿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也是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内容在补偿协议中严重缺失,被征收人千万不能签字。

  此外,对于这些补偿安置事项,征收方也可能向违约责任条款那样,说得模糊不清,例如在说到补偿金额时,既不明确具体数字,也不明确计算方法,只说“合理补偿”、“公平补偿”之类的话,这种条款属于极度模糊的表达,遇到这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不要签字!

  D、安置补偿协议不留底

  一般来说安置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如果将所有材料都交给征收方,一来我们无法保证征收方不在协议上动手脚,毕竟被征收人大都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签订的补偿协议很可能存在漏洞,将原件都给征收方,就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二来如果将来发生纠纷诉诸法庭,被征收人没有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是十分被动的。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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