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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户口与拆迁安置的关系
随着,我国的房屋拆迁工作力度的加大,整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户口因素是否影响拆迁补偿就是一个问题。因此,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出现的这个问题跟大家分析一下具体情况。
对拆迁房的户口管理突出表现为两点:
1、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基地的户口不再冻结;
2、强制拆迁的,户口强制迁出。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认定拆迁安置人的条件: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b、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2、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c、 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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