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到侵占,拆迁补偿到底属于谁?

2018-09-26 09:5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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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拆迁办给我们打电话,一个主任,姓陈的,他说配合他们的工作,我说好,我妈也叫我一起上去。我妈也说了配合拆迁办。当时我们还没有签之前,9个人就恐吓我妈,他们说你们别想签,一定要拿42万元出来。

  这“一拨人”来者不善,他们到底是谁?这个故事说来话长,VS“对战”:福州的刘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她父亲过世时,留下了一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里的老宅,最近这个老宅面临拆迁,可拆迁办却说这宅子存在纠纷,拆迁款中的一半可能要给别人。这下刘女士懵了,究竟是什么人要来分自己父亲留下老宅的拆迁款呢?下面创为律师就带着大家看看到底是谁在和刘女士争夺拆迁补偿,他们又是为什么可以这么“嚣张”,拆迁办是否和这“一拨人”伙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创为律师先来带着大家看看征地拆迁规划之前刘女士的房屋到底经历了什么成为她拆迁补偿“对半分”的羁绊?

  刘女士的母亲年事已高,她断断续续地告诉记者,大约在1986年的时候村里面将一尊菩萨寄放在了刘家的宗祠内,原先只是说暂时寄放,可没想到这一放就是三十多年,一直到了2017年洋中里拆迁,这尊菩萨仍在这里寄放。

  刘女士告诉记者,原本只是寄放,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家宗祠逐渐成为了当地一座小有名气的庙宇,取名为:尚书庙。因为尚书庙是占用刘家的宅院,因此居住在这里的刘家人也自发成立了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

  刘女士带着记者查看了她家宅院的外景,这座老宅就相当于早期的四合院,姓刘的人家聚居在此,各自占有宅院内的一块区域,刘女士的家也在院内的一角,是一座面积约58平方米的二层小楼。刘女士的父亲过世之后,刘女士的母亲张阿姨带着刘女士居住在此,可是没想到等到了洋中里拆迁之际,却遇到了突发状况。

  突发状况?难道帮助村委寄放还出现了还帮出了问题?来!创为律师继续为大家揭开刘女士的征地拆迁“迷局”。

  当时就是说年轻人都不在里面住,意思就是说如果有修缮,有什么的,大家要花点钱,怎么样。她意思,老人意思是说,如果有用我这个房间,我也借给你,借用给你,但现在过了二三十年,碰到拆迁了,他说你这里面,你当时有许诺给我们用,不管怎么样,你房子这里面拆迁,你要拿一半出来给我,这一批迷信头头。

  为什么刘女士家拆迁,会被当地尚书庙管委会的人要求捐献房产呢?刘女士给我们提供了两份材料,一份是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写给闽桥拆迁办的报告,报告内容是刘女士所属房屋委托给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代表刘贞雄结算,证人也均是管委会工作人员,若事后有发生房屋产权争议或是经济纠纷,这一切均由刘贞雄等人负责,与拆迁办无关。刘贞雄等人也都在此份报告上签了字盖了手印。

  另一份收条是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写给刘女士母亲张阿姨的,收条中写明,2005年的时候,张阿姨领着一位名为程浩山的人口头承诺将房产中的21平方米拆折程人民币42万元,赠给福州洋中尚书庙作为建庙资金。并且在2017年11月25日,管委会就已经收到了42万元。看完这两份报告,大伙应该可以明白,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说刘女士的母亲张阿姨曾经领着一位姓程的人通过口头承诺的方式将21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赠给尚书庙。并且这笔42万元的钱款管委会已经收到了。那么作为当时的口头承诺人,张阿姨是怎么说的呢?

  刘女士母亲张阿姨:”没有,我没有写过,不知道谁写的,我们怎么知道。“

  但是记者仔细查看了墙壁上捐赠人的名单却没有看到张阿姨的名字,可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捐赠人程浩山是张阿姨的养子。同时,这两名工作人员私下还告诉记者,刘女士也给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签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的内容是刘女士同意委托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协议。但是因为授权书已经交与拆迁部门,因此无法提供给公益律师与记者。

  

  终于揭开了此次争议和刘女士VS“对战”抢夺拆迁补偿的对象——尚书庙管理委员会!!!刘女士的家所在的老宅,是刘家的宗祠,经年累月,也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尚文庙,于是也有了个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现在,刘女士的老宅要拆迁了,这尚书庙管委会和刘女士针对拆迁补偿款也拉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纠纷。

  新闻争议关键点分析

  在征收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的安置和迁移损失的补偿。注意!重点来了,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款必须归属于所有权人!本案中,因为涉案的房屋是老宅,没有产权证,那我们只能综合相关部门的认定、街坊邻居的证明、刘女士长期居住的事实等因素,推测刘女士是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样的前提下,管委会则无权分享拆迁补偿款。

  争议点

  1、村委用非法手段逼迫“同意”侵害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她没有说过要将自己房子捐出去,是因为管委会的九个人将她与女儿进行“口水轰炸”后,她与女儿疲惫不堪,无奈才签了字。这个不能做数。

  “逼迁”!妥妥的非法行为,创为律师告诉大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文件是可以被撤销的,但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所以,一旦遇到“威胁胁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我们要尽量的将“受胁迫”这一事实通过证据的方式固定下来。例如:(1)用报警来证明自己受到胁迫;(2)通过手机录音、视频监控录像等方式记录下“被胁迫”这一事实。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的补偿协议:(违背真实意愿)

  (1)受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补偿协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第三人代为赠与刘女士合法房屋。

  新闻记者仔细查看了墙壁上捐赠人的名单却没有看到张阿姨的名字,可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捐赠人程浩山是张阿姨的养子。

  注意,我们暂且忽视刘女士的养子是否具有相应的赠与权利,对于被赠与人来说,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结合本案创为律师就要试问一下:请问房屋是否进行了产权登记?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

  3、一份真伪难辨的授权书:

  授权书的内容是刘女士同意委托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协议。这两名工作人员私下还告诉记者,刘女士也给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签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的内容是刘女士同意委托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协议。但是因为授权书已经交与拆迁部门,因此无法提供给公益律师与记者。

  一份出具不了的授权书?大家自己琢磨一下吧!

  无效的补偿协议:

  无权代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人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只要被征收人没有对行为人作出的代其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那针对刘女士和尚书庙管理委员会的争议,拆迁办到底是什么态度呢?

  据新闻报道拆迁办工作人员的答复:刘女士与福州洋中尚书庙管理委员会之间确实存在纠纷,但是拆迁部门为了保障拆迁户利益,并没有将款项进行发放,而是要依据双方最终的协商结果或者是法院判决才进行拆迁补偿。

  如果大家遇到了被人分割拆迁补偿或者拆迁方压低补偿款的现象,请及时和创为律师联系,一定不要被对方压制成为被动主体,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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