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014-06-10 10:0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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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

 

自古以来,中国人的观念中私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思想根深蒂固,这也就使政府总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土地,但什么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一直是政府说了算,这对于被征收人是很不利的,在我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子中就存在有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但在代理这方面的案子时,我相信只要采取正确法律措施和程序,都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情势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六种公告利益的情形,例如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交通能源水利、政府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组织的危旧房改造等等。新法对公共利益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非公共利益的事由不得强拆,只能由双方协商,这是符合《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我认为,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二、国有土地房屋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国有土地房屋”和“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两个“前提条件”。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目的,若拆迁方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若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不得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去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寻求帮助,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三、公益与私益是平等保护还是公益优先

 

房屋征收,最根本的目的不是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在于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我认为,为了保障物权法的实施和物权保护的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也不能忽略公民个人在征收中过程获得公平补偿的基本权利,更不能成为政府违法的理由。而在我们实务操作中发现随意扩大法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把房地产开发变成了旧村改造,把本来建设商业街的项目变成了公路建设,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也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畴,是这部新法最具有价值的一点,因为在此之前没有一部法律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规定,公共利益的界定为地方政府行政征收公民个人财产划定了范围,为我国疯狂的拆迁打了一针镇静剂,势必会对当前拆迁现状起到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无法短期内改变的现实,会假借公共利益对公民的房屋实施征收行为,因为应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细化,这样才会真正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房屋不受侵害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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