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拆法律法规解读

2014-12-04 15:3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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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拆法律法规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用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行征收 ,所以商业开发应当被排除在外。

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政府在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打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标语,其以行政命令搞强制拆迁,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否则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后经调查发现,此次拆迁是当地政府打着国家建设的旗号,实际却是为了配合大型商贸城开发所进行的强制拆迁。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用二、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并且补偿价格应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直接将百姓最关心的金钱利益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倾向于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

开发商通过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的方式胁迫我方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接受开发商单方所确定的价格,该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数倍之多。但最终当事人经受不住压力被迫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且搬离了自己的房产。谁曾想,以后的三年,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致使我方当事人落魄到借高利贷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补偿款的地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新条例用一个章节共13个条款的篇幅对补偿做出了细致规定。不仅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作用三、取消行政强拆,规定了司法强制执行,并且明确了征收主体必须是政府 ,自此以后政府就是运动员,而法院就是裁判员,所以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在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要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存在明显违法,法院要裁定不予执行,最终通过分权、制权的方式从根本上限制了违法强拆。

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并由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涉及该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拆迁持续了三年,该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宅,除一栋三层楼房外全部都已完成拆迁安置。经过多次协调,拆迁双方始终无法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 2010年9月10日,面对强行拆迁,房主选择了自焚。三人被烧成重伤。9月18日凌晨,其中一人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9月17日,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用四:征收过程程序化,加强了公众参与程度,当征收方限制或剥夺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后,

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复议或者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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