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为您解除二手房的买卖困惑

2017-10-12 10:3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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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成为了现阶段的一大亮点,就在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因为购买二手房而出现的各种问题,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就结合相关的案件和大家聊一聊买卖二手房的困惑:
       (一)商品房 

  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为有偿出让取得,购房所有权人拥有完整的产权,因此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直接进行二次上市交易,对购买主体、期限等均没有限制,是二手房买卖的主要房源。 

  (二)经济适用住房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无偿划拨土地,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于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给中低收人家庭的政策性住房,对其购买对象有严格限制。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二次转让也有着诸多限制。 

  (三)房改房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房改政策的规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及所购房屋的实际情况,售房单位给予一定折扣,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优惠价)购买的单位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个人享有完全的产权,二次转让时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收人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标准价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房,房改初期购房时多采用标准价购买。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单位和职工家庭共有产权,其中单位占6%. 职工家庭占94%.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个人享有部分产权,二次转让时,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同时,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医、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中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L 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标准优惠价是指比标准价更优惠的价格,按标准优惠价购买的公房权属情况等相关规定等同于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 

  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四)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俗称“两限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商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房条件为3 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8.8 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的家庭。 

  由于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房,因此二次转让时,要受到一些限制,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 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购房人取得房产权属书证5 年后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35% 的收益金。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示:

  1 集资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由单位主要出资,个人参与出资兴建的一种住房形式,就产权性质来讲集资住房的产权性质归结为经济适用房产权或房改成本价产权,因此其管理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 

  2 已购“央产房”,是原产权属于中央单位的共有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产权或房改房产权。 

  3 危改回迁房,是指拆迁后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承租房、房政房回迁后的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产权,私有房屋回迁后为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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