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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作为征地拆迁的一种“诟病”在社会上愈演愈烈,逐渐被衍生为了城市中的“黑手”,操控着被征收人的生死去留,创为律师在维权一线沐淋风雨也见到过很多类似于暴力手段的恶性事件,感慨颇深,近期创为小编在新闻中看到这样一段话:“有一块被“战火”烧焦的土地,常年被“强拆”的阴影笼罩着,犹如一个难以割除的“恶性肿瘤”,膨胀得让人窒息。从恐吓、爆炸、软禁,到使用电棍,以及黄世仁式的一系列流氓拆迁行为,导致自焚、群伤、暴力致残、乘火打劫等恶性事件接连发生;这块土地上不断出现的“恶性强拆”事件,令百姓担忧,值得政府深思。”
强拆之恨
根据记者的视角、根据新闻的播报,我们还可以看到以下几个违法强拆案例:
案例一:2017年12月10日,广东某地5栋民房被开发商围蔽,并进行了强拆。而当地村民所建房占地没有被征收,而且也从没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
案例二:2017年9月19日,江苏扬州市某地发生一起非法暴力强拆案。征收方采用电击伤人、暴力殴打导致被拆迁户人身、财产遭受巨大伤害,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案例三:江苏一家钉子户,因为不想拆迁,拆迁方一次一次的来自己家里强行实施,最终造成了女子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致1死6伤,女子最终被判刑5年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强拆也颇受诟病,因为社会上逐渐出现的违法强拆现象的逐步凸显和社会热浪的升温,创为律师要告诉大家: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强拆违法?我们就回馈以法制重锤!
正义之战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浙江省某地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将合法房屋作为违建直接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方式等内容对许女士给予行政赔偿。
终获喜悦的见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政府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此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双方对住宅性质转变门面房的商用价值的补偿,无论事由起因,总之拆迁方不同意补偿条件故意拆除许女士私有房屋的行为极为荒唐,因此案件当庭宣判:判决政府行政强拆违法,赔偿许女士合理损失。
颠倒黑白的辩证:许女士根据当时现场回忆道“他说先拆掉,再补偿,我就是不同意,我说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不同意就来强拆了。”
法律出拳的公正:补偿未谈妥即被强拆?根据法律规定: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27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场正义之战也是2018年征地拆迁的良好起始,据此,创为律师还请大家注意以下两点:一、政府违法强拆,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二、赔偿必须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依《条例》享有的补偿权益,要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以落实。
最后,创为律师要给大家探讨一个问题,违法强拆是否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未经征收决定施行的强拆行为,又需要承担何种违法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例的启示,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1、国家尊重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
2、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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