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公正"首先要求司法"去行政化"

2014-04-19 19:29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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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4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从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起诉,到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审查和裁定,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弱者保护的良好意图。应该说,《规定》的出台,对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具有积极的

  意义,也对法院处理申请强拆案件起到了明确的规范作用。但《规定》的出台,能否真正让血腥暴力的强拆悲剧不再上演,我们心中没底。

  2011 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引发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一片欢呼。然而,《条例》颁布后,暴力强拆的情况却并未出现根本性好转。《条例》明确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但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仍置若罔闻。2011年9月25日,监察部等四部门对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据悉,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条例》实施后。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顶风违纪,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公然与国家大政方针“叫板”。这深刻说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地方权力的不当影响对于确立法治理念和司法文明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新

  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司法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费言。而在每一次强拆的背后,其实都有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了让自己的拆迁意图得以实施,我们无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这种压力或许是无形的,是不为外人所知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一

  旦让不公的行政强拆披上司法的外衣,后果将更严重,影响将会更恶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司法强拆不重蹈行政强拆的覆辙?如何确保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这是我们不得不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要想让暴力强拆悲剧不再发生,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特别需要加大违法强拆的处罚力度,实行“首长问责”制,并完善司法追责。另一方面,要改变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司法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对于实现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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