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就一定能进步吗?

2014-04-19 19:37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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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征收条例》)较大的亮点是什么?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是“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

  “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果真是法治的重大进步吗?果真值得我们大家欢呼雀跃吗?

  “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必须有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否则,这种“进步”将以牺牲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最终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为代价,而被征收人从这种“进步”中增加的权利保障却非常非常有限。

  原《拆迁条例》规定的“行政强拆”被取消之所以是一种进步,是因为那种“行政强拆”确立的制度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强拆)。这种制度显然违反“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正当法律程序,违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取消和废除这种非正义的制度当然是进步。

  但是,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就必然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吗?就一定是法治的进步吗?应该说,不一定。如果没有其他相应制度的配合,可能不仅不是进步,还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最终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

  首先,强拆涉及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的问题。

  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或者说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实施行为的起诉。

  其次,说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假定司法相对超脱、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而得出的结论。

  但是我们在实行司法强拆后,如果仍不建立和完善司法相对独立的制度,司法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因此,对于法院审理行政征收案件、征收补偿案件和作出是否强拆的裁决,地方当局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

  再次,司法强拆是否能对被征收人权益予以有力和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

  如果我们仍然像过去一样,被征收人起诉后不停止强拆,只要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结果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子拆完半年一年以后,法院才就被征收人的起诉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征收人胜诉,权益也难于恢复了:旧房子早拆了,新高楼大厦早盖起来了。你不可能将新盖起的高楼大厦推倒,再恢复你的小平房或小四合院(即使是梁思成与林徽因的旧居)吧?这样,司法强拆还有多大优越性,只是被征收人对违法强拆由过去请求行政赔偿改为请求司法赔偿而已。

  因此,在新征收条例中,如果不确立起诉停止执行(紧急情况除外)制度,司法强拆仍然解决不了行政强拆中的问题:在没有“说法”(终局判决)之前,你硬要强拆,有些倔性格的被强拆人可能就会选择暴力对抗了,他(她)不会因为你是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就选择忍耐和配合。

  由此可见,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必须要以建立和完善上述相应制度为条件为前提。否则,这种转变对现行制度的改进有限,对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增进有限,对消除暴力拆迁、野蛮拆迁,避免强拆中暴力对抗和被征收人自伤、自杀悲剧的效果和作用有限。不仅正面作用有限,而且还可能使法院失去公信力和权威,使国民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对中国法治的前景产生悲观情绪。

  “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应该是法治的进步,但我们一定要使这种进步名副其实。

  国土部:坚决查处强征强拆 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来源:中国新闻网)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通知提出,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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