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谁说了算?

2017-09-22 09:2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98-5616 请输入您的电话, 立即免费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协商?议定?一言堂?

  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被拆迁朋友这样问,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就结合自身经验为大家讲一讲拆迁补偿到底由谁说了算?

  征地补偿多少是协商确定还是政府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以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来确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处“安置补助费”是指要占用村民住房需进行搬迁才有,还是指只要占用了耕地就有?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此处所指耕地的年均产值由政府规定,还是由双方协商而定?

  如果政府提出的补偿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但村民却不同意,认为政府补偿太少,政府是否有权对该耕地进行强制征收?

  

  其实,以上几个问题也是大家常常困惑的地方,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征收耕地应当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给予安置补助。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以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来确定。

  

  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之前,征收耕地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具体补偿标准和有关事项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常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和维权独到方法,针对争议问题有着自己的见解,帮助被拆迁人走出了拆迁困惑。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chuangweilvshi.com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5616

新浪微博:创为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jchuangwei

邮箱:bjchuangwei@163.com



关注方式:

1、扫一扫左侧二维码关注

2、搜索“bjchuangwei”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