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以租代征”是否合法?

2018-01-05 12:3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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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拆迁户的独白:征收土地,一块正种的好好的田地,忽然一天,不知道怎么回事的,就被当地相关部门通知土地因为某个原因被征用,租金每年多少多少钱,不由得你同不同意。

  这个“通知”就像是“告知”,似乎在说“你没有选择只能这样!”不知道大家是否对这位朋友的意见表示认同,这是创为律师在网上看到的朋友感慨,诚恳中带着一丝的无奈和恍然,想必这位朋友必定是征地拆迁的“同道中人”。

  这种情况,相信在大家的心里都是以政府征用理解的,其实不然,这种情况真正的叫法应该是"以租代征"。名义上不是征地,只是租用,这一征一租,事件性质完全变了样,但本质却没有改变,就是你的土地,长时间将不再属于你。那么当地政府为什么这样拐弯抹角的处理这种事情呢,这样做,合不合法呢?且向下看:

  很多时候为了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纷纷以“租用”的形式占用农民土地。这种“租用”一般都具有时间长、补偿低等特点。

  那,问题来了,这种方式合法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也是明令禁止出现这种现象。

  从根本上来说,政府的这种做法就是“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指未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如果想将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就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将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以租代征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创为律师来给大家具体的说一说怎样从以下几点分辨“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必须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且经依法批准,或者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过依法批准,出现以承租形式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专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综上所述,凡以租赁为借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权限,临时用地修建永久建筑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最后创为律师提醒您,对于“以租代征”的出现多是单位和个人以租赁为借口,规避国家审批手续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在遇到相似情形出现时应及时咨询,依法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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