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胜诉公告

2016-07-26 17:4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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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项:

  原   告:洪先生等16个被拆迁人

  被   告:乐平市塔前镇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李律师

  诉讼请求: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予以制止系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本案被告消极不依法履行职责,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乐平市塔前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第三人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依法作出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裁定书一、撤销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5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陈述:

  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的洪先生等16人因为当地拆迁方的住宅建设项目产生了房屋拆迁的纠纷,遂和拆迁方产生了争议,并越发焦灼。

  2013年,拆迁方从当地国土资源局的拍卖现场得到了一块划拨土地,自此便开始筹划自己的建设项目。

  2014年的年底,拆迁方便以住宅建设规划决定在粮油店的旧址展开拆迁事宜。因为拆迁方的强势态度,洪先生等周边的被拆迁人都感到束手无策,于是便推举洪先生代表大家寻找捍卫权益的方法,带着大家的嘱托,洪先生几经周转,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洪先生从自己有过拆迁经历的朋友处听说到了创为律师事务所,看到朋友的圆满维权结果,洪先生立即开赴北京,经过和创为律师的沟通解答,洪先生当即签订了委托合同。

  接到洪先生等16户被拆迁人的案件,创为律师团便随即和洪先生回到了当地,开展现场工作,首先创为律师团到被拆迁一线的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其次对行政审批、建设许可等文件申请行政公开,最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违法查处申请书》,但却如石沉大海,针对当地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诉讼取胜: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洪先生等16位被拆迁人于2016年6月6日收到了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在此次胜诉的结果下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创为律师团创新发展的新策略和丰富娴熟的一线维权经验为洪先生等16名被拆迁人取得了开局胜诉,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在胜诉结果的支持下和拆迁方展开了交涉,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进行了方案的调整,在掌握了案件的脉络和拆迁方的行为漏洞的前提下,相信创为律师团一定会给洪先生、梁先生等7户被拆迁人拿下满意的拆迁补偿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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