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

2018-01-15 12:0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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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项

  原       告:徐女士(化名)

  被       告:乐平市人民政府、乐平市规划局

  审理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珠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孟律师

  诉讼请求:不服被告乐平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陈述

  徐女士家住江西景德镇,这是一个瓷器之乡,更是一个艺术氛围浓厚的文化之地,自2004年徐女士买下了临街的店面以后就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就在2017年6月,一封来自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乱了徐女士一家原本平静的日子。

  “徐女士购买的搭建面积房屋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其作出逾期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徐女士被这种突如其来的处罚“砸晕”了脑袋,2017年7月涉案房屋如期所料被强制拆除,徐女士苦不堪言,不知道该怎么办,看着拆除的废墟乱了心智,于是便联系到了创为维权团队。接到徐女士的告知后,创为律师便于第一时间研讨分析,针对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事与愿违,“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也在创为律师的预料之中,于是创为律师便立即转换维权思路,针对相应的法律争议和相关问题作出了第二步维权策略,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趁热打铁。

  裁定致胜

  功夫不负有心人,针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拿到了一份令人欣慰的判决。2017年12月25日,在创为拆迁律师的维权方向下,徐女士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得到了案件阶段性的胜利。

  对徐女士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2、确认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拿到胜诉判决,得到了案件阶段性的胜利,创为律师便乘胜追击,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徐女士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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