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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 请 人朱女士(化名)
被申请人灵璧县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朱律师
复议事由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复议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安徽宿州朱女士有一栋沿街的2层商业用房,并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但县政府为了加快自己的拆迁效率将朱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这一拆除拆出了行为漏洞。针对县政府“耐不住性子”的违法强拆行为,创为律师代表朱女士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铁面无私,根据法律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了正义的决定:
复议机关法律依据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句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房星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来取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致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收方未与朱女士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催决定的情况下对中朱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复议致胜
2018年3月2日,在创为律师的维权方向下,朱女士拿到了市政府的复议结果,认定被申请人制拆除中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朱女士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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