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方断水断电又强拆......?法院判决违法!

2020-08-19 09:4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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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拆迁户因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为逼迁拆迁方断水断电,被确认违法后不思悔改将拆迁户房屋非法强拆,法院判决违法!
 
创为
案件事项
原      告:纪女士
被      告: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满增桂、秦雪婷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行对原告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及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创为
满增桂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满增桂
满增桂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秦雪婷
满增桂律师团队
 
创为
 
案情陈述
 
         原告纪女士房屋位于河南省某村,原告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且是其唯一住房。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征收原告房屋,但原告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征收的文件。由于原告房屋所在位置紧邻县城区,周边也都是商品房,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范围,原告认为被告给予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严重降低了其生活标准,也无法在此地购置到居住房屋。因此未与之达成补偿协议。
 
   断水断电:2019年3月10 镇人民政府带领十几名工作人员,身穿迷彩段,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强行断水断电,(原告也因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作出了确认镇人民政府断水断电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书。)
 
   强拆房屋:2019年5月5日下午,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带领几十名工作人员来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对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也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创为
 
律师观点
 
     原告因房屋被非法断水断电,后又经强拆诉至法院请律师协助帮其维护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1、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定要求
 
案件事实:原告房屋所在位置紧邻县城区,周边也都是商品房,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范围,被告给予的补偿标准严重降低了其生活标准,也无法在此地购置到居住房屋。
 
法律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断水断电逼迁
 
案件事实:2019年3月10 镇人民政府带领十几名工作人员,身穿迷彩服,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强行断水断电。原告也因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作出了确认镇人民政府断水断电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书。
 
法律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非法强拆房屋
 
案件事实:2019年5月5日下午,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带领几十名工作人员来到原告房屋所在地,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对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也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律师分析: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负有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职责。但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必须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由于原告对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有异议,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原告在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程序违法。
 
    被告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亦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在没有给原告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亦缺乏依据。
 
创为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被告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为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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