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网网友提问:无证房属于违章建筑么?

2016-02-03 13:5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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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基层人民政府在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过程中以房屋有证和无证来确定房屋拆迁面积。有证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确定,没有证的房屋就按照违章建筑对待,强行拆除而一律不予补偿,这种认定方法是否合法?无证房等同于违章房么?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做出此事实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对所建房屋的物权。而物权一旦发生效力,便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也因此而适用于这样的房屋。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与所谓的“无证建筑”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只有经过政府的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后才能得出结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这一规定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无证房不等于违章房这一判断。

 

房屋无证的原因很多,如建房当时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建房时村里根本没有相应的整体规划,只要村委会同意直接就建了;建房人申请过,政府部门说你建就行了,没关系,而拆迁时就不承认了等等情况。对无证的情况必须调查其建房时历史情况,客观认定。否则,公权力的滥用会侵害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权,引发强烈的社会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针对“违法建筑”,也应当是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中涉及的不违法的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例如,地上建筑物可能违反规划要求,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建筑物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权的取得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房屋征收,对房屋不予补偿,但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建筑占用的土地可能还是有使用权,也不应该完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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