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讲解:拆迁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015-03-25 10:4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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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将向大家介绍在拆迁中耳熟能详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个证件是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必不可少的凭证,是拆迁行为合法化的关键。

拆迁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该条是关于拆迁房屋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对拆迁房屋实施行政许可,即在一般禁止单位拆迁房屋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权利。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是拆迁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以拆迁人名义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无效。

在个案中对拆迁许可证的审查,主要着重审查房屋拆迁合同中的拆迁人与许可证上记载的被许可单位是否一致,合同中的被拆迁房屋是否位于拆迁范围内等内容。

如果被拆迁房屋并非位于拆迁范围,属拆迁人擅自扩大房屋拆迁范围,其就房屋拆迁范围外的房屋拆迁问题签订的合同无效。

拆迁人超过拆迁期限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无效。超过拆迁期限进行拆迁(包括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当然违反了《拆迁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拆迁人的拆迁资格。根据《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拆迁人一旦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即意味着其获得了房屋拆迁地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人已经获得了合法土地的使用人的地位,只不过该利用尚需受到原土地利用人即被拆迁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就特定房屋的拆迁行为而言,其拆迁是不可避免的;就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来说,也应当是一致的,不存在超过拆迁期限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因此,就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问题订立的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当然,在审理中也要注意审查为什么拆迁人不去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或有关部门对拆迁人请求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

因此,可以看出,设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意是规范房屋拆迁行为,防止乱拆、强拆等违法行为。但在现实中,仍然有不少拆迁方忽视必要的拆迁程序和凭证,利用权力和潜规则去牟取利益。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拆迁户,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抗社会中的非正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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