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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原告:夏先生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情 事 项
律师观点
创为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后,形成了三个办案思路:一是证明案涉房屋并非违法建筑;二是证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证明委托人因强拆行为受到了损害。根据以上思路,创为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律师及时拍照保留证据,然后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
首先,委托人房屋来源合法,并非违法建筑。
其次,案涉房屋从未被任何行政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使存在违法建设,需由行政部门先行认定,且委托人享有陈述、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委托人在强拆过程中物品报废和丢失,遭受了巨大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法律知识点
北京创为律师在受理案件时经常听到这样的疑问:有些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很多年过去了,房价都上涨了很多,安置补偿款却仍然没得到,回迁房也没落实。此时,当初征收时的行政机关领导换了很多任,拆迁办也都不见了。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等到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起诉的时候,往往已经多了数年之久,此时过了诉讼时效吗?还能提起诉讼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该项职责,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如果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也不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明确,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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