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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原告:王先生
被告: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案 情 事 项
2013年12月19日,王先生与吉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地安置王东99平方米的高层(33层)房屋一套,并保证在搬迁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但10年后至今没有履行。2013年10月2日,吉林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将改造项目划转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管理。但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自认案涉征收地块范围内现尚未建设回迁安置房屋,现有条件亦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源。
王先生房子被拆,时隔十年一直没有固定的居所,无助的王先生决定“状告”拆迁方,因为补偿协议没签好,一审被驳回。了解一诉不再理的规定后,又赶紧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创为律师了解案情后,从行政法、合同效力两方面去入手,因搁置太久,前期做了大量证据调取、思路研判的工作,起初,征收方表示无安置房,也不知何时建设,互相推诿,经律师一次次“进攻”,对方逐渐被攻破,最终,妥协答应王先生72万补偿!
王先生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对各方相对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作为征收责任承接主体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协议约定应向被征收人原址安置建筑面积 99平方米住宅一套,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明确表示被征收地块原址内现未建设回迁安置房屋,且何时予以建设尚不确定,亦无其他可供安置房源。自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至今已十年,已远超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期限,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对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征收人可期待的安置居住条件及利益,要求吉林市某征收经办中心对未能回迁安置的房屋进行补偿。
经过不到4个月的维权周期,王先生拿到满意的补偿。王先生表示应该尽早找专业拆迁律介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如下
因无法对回迁位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采用市场询价方式,根据询价情况,结合回迁安置房屋有别于商品房住宅的客观事实,酌定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予以补偿。
判决如下:
法律知识点
北京创为律师在受理案件时经常听到这样的疑问:有些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很多年过去了,房价都上涨了很多,安置补偿款却仍然没得到,回迁房也没落实。此时,当初征收时的行政机关领导换了很多任,拆迁办也都不见了。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等到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起诉的时候,往往已经多了数年之久,此时过了诉讼时效吗?还能提起诉讼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该项职责,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如果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也不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明确,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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