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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刘先生
被申请人:某县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
案件情况
刘先生在山东聊城某县经济开发区的一处农贸大市场内,经营着一家熟食店,该房产是在大约2004年从所在村的村委会处购得。他已将购房款项交付给了村委会,并收到了村委会出具的收款收据,同时村委会也承诺为刘先生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然而,多年来村委会一直未能履行其承诺,刘先生的房产证始终未能办理下来。
随着当地开展的拆迁改造项目,该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标准,刘先生多次表达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立场。在此情况下,拆迁办和村主任频繁催促其签订协议,给他施加了一定的压力。更为严重的是,还采取了断水、断电等情况,导致商铺无法经营。
由于工程进度的压力,刘先生的商铺竟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被非法拆除。当刘先生看到自己的商铺变成了一片废墟时,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观点
创为律师团队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案焦点。
一、征收方强拆刘先生的房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征收方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无任何前置认定程序。对刘先生建筑的来历、修建背景、建筑现状以及目前经营状态等未履行任何客观公正的调查、询问等程序,没有下发过任何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
征收方在没有任何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刘先生的房屋及土地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征收方必须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才能征用。
刘先生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此长期经营,但从未获悉任何征地公告等标准文件,后经申请信息公开方式才知此次征地并未有审批文件。征收方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未批先征,直接强拆房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征收方依仗自己身为公权力机关的优势,强拆房屋、非法征地的事实,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知情权、物权等合法权益。
三、征收方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程序严重违法。
1.征收方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执行程序违法。
2.征收方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执行时间违法。
创为拆迁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具体工作,从多个角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并提出复议申请。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某县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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