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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付先生
被申请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复议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复议事由:未依法履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做出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已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湖北武汉付先生因为房屋拆迁问题陷入了困窘,毫无头绪的强制拆迁使其苦不堪言,顿时间手足无措,于是便向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寻求帮助,几经周转付先生终于从朋友那得到了一些可以成功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消息,说是曾历经拆迁的一个好友当初也是被拆迁困扰了很久,对拆迁心生畏惧她通过委托律师争取到了上百万的补偿款,于是下定决心联系到了代理好友案件的创为律师团。
接手案件后,创为律师团从房屋拆迁的各项证明开始一直延伸到各种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逐一调查取证,并对案件中拆迁审批文件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没有针对被拆迁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经创为律师团商讨应对措施后便第一时间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了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展开了违法拆迁维权“战”的第一步。
复议取胜: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付先生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并成功的获取了所需信息。创为律师团分步取胜、攻其不备的应对策略取得了复议成功,凭借自己专业知识技能、丰富案件经验和严密思维方式向违法拆迁打响了第一炮,现阶段,创为律师团的已经按照付先生的情况随时调整着专项维权方案的应对策略,并且取得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形的考量,也对案件的拆迁行为定性予以掌握,相信付先生在创为律师团的陪伴下一定可以拿到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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