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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刘女士
被申请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复议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代理律师:程律师、施律师
复议事由: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附取证责任,本复议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根据相关证据的佐证和事实依据的核查发现被申请人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由其公开应为答复的内容,而不能作为其不予答复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2016年,家住湖北宜昌的刘女士因为当地的“三峡果蔬交易中心”的项目,自己的房屋和耕地都需要被征收,但征收补偿之低使却刘女士十分抑郁,因此被陷入到拆迁的大困窘中无计可施,进而找到了创为律师希望可以扭转自己的现状,创为律师接手后,经过仔细研究部署,决定首先要针对此次征收和建设项目的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于是便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但事与愿违,行政机关未对刘女士做出任何答复,因此,创为律师便立即转战方向,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中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致胜
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复议提出了辩解,声称:第一,并没有收到相关申请的文件材料,第二,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应当由其进行公开,所以没有做出行政答复,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但徒劳无功,复议机关铁面无私,因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事实,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在创为拆迁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刘女士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了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议决定,并经过重新排兵布阵得到了需要的相关信息,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刘女士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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