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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武先生
被申请人:会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复议机关:会宁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赵律师、程律师
复议事由:请求撤销会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会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宁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责令期限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会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宁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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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武先生拿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心情五味杂陈,手足无措,想到自己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征用土地协议书》和《土地流转合同》等合法手续就越来越觉得委屈,而且据创为拆迁律师的分析,拆迁方从1995年到2016年整整21年都未提出拆除房屋的决定,完全可以视为默认房屋为合法建筑情况。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拆迁方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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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致胜
武先生在收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出突然,创为拆迁律师接手了武先生的案件后就着手制定了一套维权策略,自收到这封行政性文书后发现漏洞百出,此行政行为不但存在实体违法(无论是从发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来看,还是从认定事实和相关处罚时效来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更存在程序性违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时候并未告知武先生其做出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和事实理由,也并没有告诉武先生具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而且在提出行政复议的时候,处于心虚的拆迁方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从而败下阵来,在创为拆迁律师的陪伴下,2016年10月14日,武先生取得了拆迁维权胜利的第一步:复议决定书。
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对拆迁过程的主导脉络清晰了然,已经制定了下一步的维权策略,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武先生拿到心仪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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