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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某先生
被申请人:遂宁金桥新区管理委员会
复议机关:蓬溪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张律师
复议事由:
1.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做全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复议决定: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金桥新区人民管委会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形式完全做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1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按要求形式做出全面答复行为违法。
(二)由于申请人事实上已经收到对其养父母所属房屋及其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复情况文件,所以责令被申请人再书面答复已没有必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申请人某先生其养父母的房屋及其土地因为项目需要改造被征收,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养父母被征收房屋地块的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并要求被申请人均要加盖政府公章后以书面邮寄的方式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于2016年4月2日只回复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并未按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被征收房屋地块的《土地征收公告》进行答复。
复议取胜: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某先生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了蓬溪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确定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未做全面答复的行为违法,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根据手中掌握的各项证据材料制定了下一步的维权策略,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某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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