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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请人:张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复议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郭律师、乔律师
复议事由:
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法联合强拆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未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依法应予拆除。
二、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前未履行催告义务亦未作出强制执行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陈述:
2016年3月6日,遵义市城乡规划稽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张先生的一个面积约为400余平的砖混房屋没有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证,遂于3月14日市城乡规划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内容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3月22日,市城乡规划局以此建设房屋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做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留置送达给了张先生,紧接着便市城乡规划局便向张先生留置送达了《移送决定书》及其相关材料。
4月21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但在拆除房屋之前并没有对张先生进行催告其需要履行义务,也没有告知享有的权利义务。而且在拆除房屋的时候也并没有做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文书送达给张先生也没有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复议取胜: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程序清晰、原因透彻,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张先生于2016年8月27日收到了遵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被申请人拆除张先生房屋的程序违法性,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根据手中掌握的各项证据材料制定了下一步的维权策略,拆迁方压力逐渐加大,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张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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