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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原 告:李先生(化名)
被 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赵律师、李律师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行为违法被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二、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陈述
2016年,李先生遇到了拆迁征收,原有的烤烟房、电机房和住宅一体的用地房屋被通知要拆迁,但这里不仅记载着李先生的生活更承载着李先生的事业,4月27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人民政府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因为“五里岗至大山营改扩建工程”所需用地,向李先生征收土地并下达了《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因此,李先生陷入到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进而委托了创为拆迁律师。
创为拆迁律师代理了李先生的案件后便进行了团体研讨分析,经过对案件的斟酌和考量,结合实际房屋土地的具体情形,设定了一套符合李先生的维权策略。
首先,创为拆迁律师针对《限期交出土地通知》向当地的政府提出复议。而复议机关即当地政府却恰巧“撞在了枪口上”,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接着,创为拆迁律师立即改变战略,针对这份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诉讼致胜
《政府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行政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法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属于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是对原告特定对象做出的对原告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对象和具体的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如果原告不服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因此,原告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2016年10月17日,在创为拆迁律师的维权方向下,李先生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得到了案件阶段性的胜利,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李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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