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征收补偿拖延成风?无理迟延必须确认违法!

2024-07-17 11:5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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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先生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

 

 
 

案件情况

 

自2022年10月起,吉林郭先生居住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自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以来,已近一年的时间,征收方却一直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漫长的等待中,郭先生并未选择沉默。拆迁事宜一直拖延,对全家的生活也造成了影响。郭先生经过多次跟创为律师团队的咨询,了解到征收方的行为并不合理,要想施压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因此委托了创为拆迁律师团队。

为了敦促征收方依法履行职责,郭先生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征收方递交了《履职申请书》。然而,已超过60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征收方既未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也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来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这种不作为的态度,无疑是对郭先生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侵害,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严重背离。

 
 

律师观点

 

 

征收方辩称,根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政府做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工作完成之后。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关于签约期限的通知》的要求,该项目签约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由于现在仍在签约内,因此不存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无法下发征收补偿决定。

 

经创为律所调查发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签约期限。但征收方于2020年10月18日公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具体签约时间另行通知”。

 

2023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关于签约期限的通知》,规定“2020年10月18日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签约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并没有法律依据。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履行法定职责。

 

 

 

 

创为拆迁律师提醒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补偿的方式、项目和金额,行政机关有优先判断、自由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故区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就征收房屋一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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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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