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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08年9月 ,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商住楼拆迁项目动迁,拆迁人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拆迁范围内,李凤莲(化名)经营有一家社区牙科诊所,建筑面积为55.6平方米。拆迁人欲对李凤莲实行产权调换,营业损失补偿按50元每月每平方米计算。然而,由于安置房尚未建起,李凤莲表示同意原方位回迁,但营业损失需按400元每月每平方米补偿三年,以减少不可预期的受偿风险。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合意。
2009年6月下旬,昔阳县城乡建设局依拆迁人申请对李凤莲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拆迁人对李凤莲进行商业用房安置(安置房为前文所述的未建房屋),回迁楼房面积与原产权面积相同部分实行还原,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该拆迁区域商业用房回迁优惠价格9750元每平方米结清差价款;对被拆迁房屋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给予年营业损失补偿人民币98950元,超过一年不能交付使用按271.1元每日给予赔偿。
时至9月中旬,《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行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际,李凤莲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救济其拆迁之利。
【维权之路】
成为代理人伊始,化解拆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便成为李凤莲代理律师的第一职责担当,为此,对案情做到清晰掌握的律师在同一时间内分别以昔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昔阳县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昔阳县法院提起四个诉讼,其诉讼客体分别为《关于核准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商住楼项目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诉请撤销该四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四个捆绑之诉,在小小的县城内引起了轩然大波,顶着压力的地方法院采取了不予立案的应对方案。针对这一“常规”阻力,律师以委托人名义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申请书》,指出昔阳县法院拒绝立案亦拒绝出具不予受理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请求中院予以立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凤莲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两个案件。
继“诉讼风浪”形成同时,承案律师向拆迁人发出了《律师函》,对其晓之以理:被拆迁人李凤莲一方有意以“和”为贵,但若有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责。
刚柔兼施之下,拆迁人方的一位副总经理出面与被拆迁人一方进行积极接洽。一番友好协商之后,该位副总经理代表拆迁人表示:安置房已处于在建状态,且依据规划文件调换给李凤莲的房屋面积大于原产权房屋面积,拆迁人将放弃近乎10万元的房屋差价额;此外,直到房屋交付使用,拆迁人将按每年15万元对李凤莲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然而,只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李凤莲却始终没有等到拆迁人的一纸协议。原来蹊跷在于:另一位前期负责李凤莲拆迁谈判的副总经理对前述补偿方案坚决反对,遂,协议事宜就此被搁置!
纠纷化解机会昙花一现之后,律师不禁开始思量新的突破点。“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9月的最后一天,拆迁人悍然采取了其他地方拆迁案件中拆迁人经常使用的偷拆之法。针对此,律师一方面将这一非法偷拆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一方面发函至昔阳县城乡建设局要求其查处拆迁人的偷拆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此外,律师还对拆迁人提起了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其恢复原状。
刑事、行政、民事三大公力救济的震慑之下,拆迁人统一了内部的争执意见,与李凤莲签署了姗姗来迟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律师也带着委托人的满意功成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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