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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房子?”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听过借钱、借工具、借车,还没有听过借房子?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却正恰巧有人借房子,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房子要怎么“借”呢?如遇房屋拆迁,补偿款又当如何补偿呢?
新闻直播间
2016年11月2日,据新闻媒体的头条播报,广州有一对老夫妇生活富裕,因为关系要好的朋友遇到了孩子上学择校的困境,所以将自己一套市区的房子“借”给了朋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人心不古,恰巧在老夫妇出借房屋的时候遇到了房屋拆迁,而其朋友不但没有将房屋归还给老夫妇反而还侵占了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并且逃之夭夭,这一行为激怒了这对老夫妇,所以就将自己的好友告上了法庭。
当然,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方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也主要根据房屋产权证书进行相关的安置补偿,所以在老夫妇的旧房要进行拆迁的时候,拆迁方并没有和老夫妇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创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借房”需谨慎。
律师指迷津
遇到房屋拆迁我们不仅要保护好房产证等原件,还要注意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问题。其中,不了解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很难发现其中的隐藏“炸弹”,也不了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真相,所以很容易就会被蒙蔽,“踩雷”也难免,今天创为拆迁律师就结合案件代理经验,给大家揭开安置补偿协议的真相,为大家点出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怎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技巧:
首先,要注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对方落款是否具有相关的主体资格。
主体明确就要求对方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可以承担法律责任能力,以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落款为临时性成立的部门(例如:拆迁指挥部等),等到拆迁行为实施完毕以后临时性部门就会被撤销,以致于后期找不到履行义务主体,所以确定主体资格可以避免履行风险。
其次,要注意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是否具有三原则:
第一是真实性原则
检验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具有真实性要“三看”:
看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和自己当时商定的一模一样;
看协议中是否存在明显自己没有见过的强加条款或者约束性条款;
看协议中是否隐藏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因素。
第二是具体性原则
具体性主要针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衡量,如果合同内容的指向性不明确就有可能会造成后期的一连串的麻烦,所以创为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针对性做到“四检”: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方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而有些拆迁方则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具有很大的隐患。)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最后要注意是否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性的条款,谨防拆迁方不按照协议约定事项进行补偿“说话不算话”,而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双方行为进行具体规范。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的,拆迁方已经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基本上都会实现(例外: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往往很难按时拿到房子,所以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交付时间和拖延交付责任进行详细的标注)。
但世事难料,如果出现“万一”我们也要提早做好防备,以不变应万变,所以一定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从而进一步的规范和督促拆迁方履行义务。
借房子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也一样不能马虎,走错一步满盘皆输,所以要善待自己的房子,善待自己的补偿款,认真走好拆迁维权的每一步,如果自己无法掌握这些关键点就请找一个专业人士援手帮助,不要懈怠蹉跎,浪费权益。(L)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创为拆迁律师常年奋斗在维权拆迁的第一线,专业为被拆迁人代言,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和独特的维权妙招,根据“三段五级维权法”自成一脉,为被拆迁人打造最高效、最权威、最放心的“拆富”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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