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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不要挨打”,征地拆迁中不平等的双方主体地位注定了被征收人被“拉着走”的趋势,例如:征收补偿方案不明确?征收补偿标准不了解?征收主体是谁不知道?房子被拆了安置房也没个消息?......这样的一些列问题给被征收人注定的被动局面,但创为律师认为即使被动也不要“挨打”。
以弱攻坚的历史故事
1919年1月,法国巴黎,不久前刚刚过去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14万中国劳工被派往第一线,浴血奋战,死伤无数,为中国赢得战胜国的地位。
消息传来,举国欢腾。这次召开的巴黎和会中,中国也兴冲冲地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团,有陆征祥、顾维钧等人,但代表们一到地方,傻眼了。
会议把参与国分为三等,一等的五个大国英美法意日可以有5席,其它一些国家3席,一些新成立、新独立的国家2席,中国被划为最末一等,只能有两个席位。是的,即使是战胜国,中国依然被看得很低很低。
随后召开会议,战败之后的德国将退出山东,中国政府的想法是,把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全部收回来。但也正是在这场会议中,日本人牧野却提出: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
消息传来,举国哗然,明明我们是战胜国,怎么战胜之日反倒变成了国耻之时。
顾维钧据理力争,中国无论如何都要收回山东。
他说:“西方出了圣人,他叫耶稣,基督教相信耶稣被钉死在耶路撒冷,使耶路撒冷成为世界闻名的古城。而在东方也出了一个圣人,他叫孔子,连日本人也奉他为东方的圣人。牧野先生你说对吗?”
牧野不得不承认:“是的。”
顾维钧道:“既然牧野先生也承认孔子是东方的圣人,那么东方的孔子就如同西方的耶稣,孔子的出生地山东也就是东方的圣地。因此,中国不能放弃山东,正如西方不能失去耶路撒冷一样!”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但中国的正当诉求依然没有人理会,保留签字不允,附在约后不允,约外声明又不允,只能无条件接受。如此情况下,顾维钧说:退无可退,只有拒签。
说得好,就和这次巴黎和会一样,虽说被征收人处于劣势,但创为律师告诉大家,每一个人都可以为自己“代言”,安置补偿方案的条件苛刻?征地拆迁后的生活质量被降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显存在约定不明、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不好意思!这字不能签!这里引用顾维钧的那句维权底线:退无可退、只有拒签!
1919年6月28日,当签约仪式在凡尔赛宫举行时,人们惊奇地发现:为中国全权代表准备的两个座位上一直空无一人。是的,中国代表都离场了,既然没有人在意中国的呼声,那中国也不必在意你们所谓的合约。
当然,没有事件当事人的签字,就代表我们不认可,更不会为此而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这里创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签字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签字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法律约束:
征收方:应当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征收人: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已经签字的安置补偿协议享有权利义务。
最后创为律师还是要提示大家注意:
1、主体明确(创为语录:对方必须是找的到的直接征收负责部门,也即发布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的落款单位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安置补偿协议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内容详实(创为语录:例如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
3、一旦签字则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具有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斌辅佐证据证明,不可轻易反悔(创为语录:也就是说对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款数额、方式等等认可并遵守,不能再因为补偿太少或是其他合同内容而轻易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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