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每个征收方都想要少给钱,降低拆迁成本,而每个拆迁户都想要多得钱,为今后的生活增加保障。所以征拆也从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渐渐地变了味道,开始常常伴随着“违建”、“暴力强拆”出现,补偿款也一再缩水。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今天创为律师就结合被征收人经常咨询到的两个问题为大家揭开背后的秘密。

问题一 征拆名目那么多,我怎么确定是否合法?
虽然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将“城市房屋拆迁”修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过明确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将所有非公益目的的拆迁从房屋征收中剔除出去,并且将政府列为唯一合法的征收、补偿主体,还原了房屋征收的本质,兼顾了公共利益的维护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但仍有一些地方单位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在土地财政暴利的驱使下,滥用行政权力。而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大堆带有地域性特色的征拆名目,比如绿隔项目、腾退项目、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

这些名目有很大的迷惑性,但其实我们只要明确我们所面临的是征收项目还是拆迁项目即可。而这两点较大的区别就是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进行征收,更不得强拆房屋。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合法的项目只有“征收”项目。
在征拆中,从开始到最后,我们所追求的从来都是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多少,要从三个方面衡量。
1、补偿依据
各地方对于“补偿依据”的规定五花八门。有的按人口、有的按户口、有的按土地性质、甚至有的参照装修标准……对此,我们需要抓住主要矛盾,即拆迁方到底要什么?
他要的是你的土地使用权,不管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只要享有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征收方给你补偿的依据。所以我们只需要关注一点:我们的房屋占地面积是多大。

2、补偿方式
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案件中征收方为了实现利益较大化,仅提供一种补偿方式,不给任何选择的余地,要么一定数额补偿款,要么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中大多还是“遥遥无期”的期房。
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征收补偿必须具有可选择性,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是我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都是违法的!

3、补偿标准
实践中,征收方对补偿标准采取的基本原则是“能少给少给”、“能找个理由不给较好不给”,所以都会按照对自己有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违建”、“无证”、“一户多宅”等就成了征收方能够不给补偿的“好理由”。
对于补偿标准偏低如何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就是我们参照的基准,同时以不低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为基本原则。
而对于那些没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予以参考的房屋,我们依然可以把握征收补偿的大原则:即不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如果征收之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规范征地拆迁,任重而道远。虽然违法拆迁现在仍时有发生,但在实践中仍可看到被拆迁人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更有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不断完善。这条道路虽然漫长,但创为律所会以维护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利益为使命,与被拆迁人一路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