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2014-04-28 15:29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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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国土资源部
 
2010年6月26日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中纪委
 
监察部
 
2011年3月17日
 
立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拆迁律师网专业律师注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从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比法律要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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