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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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