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维权小知识:土地征收前置程序
2014-04-24 14:08 作者:征地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征地维权小知识:土地征收前置程序
征收前置程序
●用地项目的审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依据该目录确定的范围予以项目审批,不得擅自增减。该目录涉及的行业和项目类型共十三大类,其中与征收有关联的类别包括: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建等。根据该规定,凡是涉及核准目录中列举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报经相应的项目主管机关批准。
同时,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为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使农用地转用程序和征地程序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亦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土地的调查与权属登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主体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将土地调查作为一个独立的征收程序予以规定,而仅规定了对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同时,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的书面材料、当地国土局告知听证权利的书面材料。
●拟征收土地的公告
在我国的征收实践中,由于征收前期调查与审批公告、进行补偿登记阶段间隔时间较长,不少地方出现了农民抢栽抢种抢建等现象,给给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带来了难度。为此,我国逐步探索出“征收预公告”制度。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由此可见,预公告制度已经为我国规范性文件所确立,并且在实践中被遵循。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征地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征收预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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