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关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有何规定?

2014-04-15 15:08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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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城区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接受法律、法规授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行为、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才可成为行政主体。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主任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主任委员会要认真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书面复核、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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