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规定 房屋征收主体需为政府 开发商禁止参与

2014-06-09 10:4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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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开发商被禁止参与居民搬迁

 

昨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日前《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按照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拆迁每户最低补偿标准由原来的43平米提高到46平米;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或将追究刑责。此外,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将召开听证会听民意。

 

记者李世武

 

征收主体

 

“拆迁”明确为“征收”征收将以政府为主体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布实施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细心的市民不难发现,这新旧两个“办法”中,“拆迁”明确为“征收”,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新的办法还专门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收程序

 

应先补偿后搬迁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济南市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还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公示过半数人“有意见”要开听证会

 

根据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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