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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的内涵
本文所述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补偿的行政行为。
有学者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将拆迁分为征地拆迁和非征地拆迁。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时,由于征收的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无论是在处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处在规划区外,均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本文不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进行研究。
2.征地拆迁属于征地的范畴
目前征地拆迁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涵义是清楚的。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在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而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征地拆迁是因土地征收而引起的,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征地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在本质上属于征地的范畴,在制度设计与内容安排上不能与城市房屋拆迁相提并论。事实上,我国法律已经将征地拆迁列入征地的范畴,征地拆迁时是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理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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